无效的行政复议申请该如何处理?

行政复议是一种机构内部的诉讼方式,它是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请求同一级或上一级行政机关重新审查或请求行政机关履行其法定义务的一种行政诉讼方式。行政复议机关是一个独立的机构,其成员由相应的行政机关或者上级政府任命。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将复议申请书递交给被申请行政机关的首席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具有复议权限的人员。但是,如果行政复议申请内容明显不合理,例如超过了申请期限,或者主张与事实不符等,行政机关可以直接给予驳回。

如果申请被驳回,行政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但是,被驳回的申请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再次向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当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时候,一定要认真查看法律规定,准确把握申请期限,防止时效权利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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