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发布,这些行为必须警惕!

日前,最高法和最高检发布了新版《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解释(以下简称“新解释”)。该解释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范围作了进一步明确,对经常出现的侵权行为也明确了处罚标准。

新解释在法律适用、原告资格、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举证等方面作出了多项规定,并对一些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了明确界定。如禁止竞争对手之间的“以次充好”、“一口价”,禁止以“国家级”等过度夸大的方式宣传,禁止以免费的方式在互联网上捆绑销售等。此外,解释还明确,以“中央”、“北京”和“全国”等字样冒充公共机构或知名企业等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专家表示,新解释在明确不正当竞争行为范围的同时,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作出了更细化的规定,将给执法机关更大的操作空间,也将起到更好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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